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3.01.06 | 名称 | 3.01.0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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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上杭路街、鲁山道街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在纳税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人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评估约谈,或未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2.税收风险点情况复杂,通过税务约谈仍未能确认疑点或排除疑点,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
3.纳税人不认可存在涉税问题或认可存在的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分析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
4.其他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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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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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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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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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上杭路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3917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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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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