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2.05 | 名称 | 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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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向阳楼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向阳楼街、唐口街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2.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4.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6.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纳税人协助处理,而纳税人又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
(1)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2)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3)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4)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5)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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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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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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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变卖,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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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向阳楼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55448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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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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