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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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预约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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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中山门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中山门街、富民路街 | 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99号 |
| 适用条件 | 设立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务注销。 |
| | 提交材料 | 天津市税务局办税指南天津市税务局办税指南
信息报告规范 税务注销规范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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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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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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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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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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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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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412652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中山门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24153718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31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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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241437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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