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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编码7.01名称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权利类型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河西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适用条件1.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裁量标准详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提交材料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书面申请 2.检举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委托他人代行领取) 4.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单位检举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进度结果查询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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