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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编码4.01.01名称4.01.0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下瓦房税务所管辖范围下瓦房街、挂甲寺街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
裁量标准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30日以内的,不予行政处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30日以内的,处200元的罚款;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过30日至180日以内的,处400元的罚款;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逾期超过180日的,处2000元的罚款; (二)对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逾期30日以内的,不予行政处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30日以内的,处30元的罚款;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过30日至180日以内的,处50元的罚款;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逾期超过180日的,处500元的罚款;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可按本条规定处罚。 2. 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二)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的罚款。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进度结果查询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88375302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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