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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编码1.17.02名称1.17.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及天津税务App、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移动端缴费渠道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下瓦房税务所管辖范围下瓦房街、挂甲寺街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适用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详见相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个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日常监管对因误收、多缴等原因,需要为缴费人办理退费的,按照现行规定,采取“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核验、财政部门审批、从社保部门支出户退给缴费人”的模式。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缴费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缴费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进度结果查询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88375302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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