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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编码3.01.05名称3.01.0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权利类型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越秀路税务所管辖范围越秀路街和马场街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
适用条件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税务检查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进度结果查询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88375302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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