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3.01 | 名称 | 1.13.01印花税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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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南开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印花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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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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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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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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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025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02511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022-2702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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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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