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4.06.0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编码4.06.02名称4.06.0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南开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
裁量标准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1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对单位处4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3. 拆本使用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每本发票处200元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凭证金额1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元罚款; (二)凭证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罚款; (三)凭证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7.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8.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7025112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27025110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022-2702511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