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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退税商店确认
 



编码6.08名称退税商店确认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南开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适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 2.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1份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退税商店确认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日常监管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7025112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27025110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022-2702511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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