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3 | 名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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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南开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
| 适用条件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 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
| | 提交材料 | 1.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1份
2.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1份
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1份
4.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1份
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1份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1份
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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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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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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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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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025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02511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022-2702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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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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