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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纳税信用评价
 



编码6.06名称纳税信用评价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南开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后,纳税人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补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办理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 办理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2份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7025112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27025110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022-2702511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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