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2 | 名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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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南开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
| 适用条件 | 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 | 提交材料 |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1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 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1份
2.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1)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1份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
(1)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1份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
(1)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1份
5.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
(1)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份
6.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
(1)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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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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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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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025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02511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022-2702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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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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