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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编码1.01.05名称1.01.05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河北区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瑞海大厦
适用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底商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446337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24454338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705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54116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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