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4.02.01 | 名称 | 4.02.0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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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 裁量标准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对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处理:
(一)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理:
(一)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税收管理的,处200元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但未影响税收管理的,处1000元罚款;
(三)存在影响税收管理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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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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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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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337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电话:022-24454338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7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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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电话:022-24454116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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