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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编码4.02.01名称4.02.0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望海楼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瑞海大厦
适用条件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裁量标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对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处理: (一)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理: (一)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税收管理的,处200元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但未影响税收管理的,处1000元罚款; (三)存在影响税收管理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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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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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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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337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电话:022-24454338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705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电话:022-2445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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