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1 | 名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河北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日纬路与四马路交口日远里底商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和发票的使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
| | | | | | | |
|
|
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337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电话:022-24454338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7055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电话:022-24454116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