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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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红桥区 | 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
| 适用条件 | 欠税公告指税务机关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1.欠税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35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2.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3.欠税公告期限为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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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发布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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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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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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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652468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77281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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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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