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1.06 | 名称 | 1.01.06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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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红桥区 | 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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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由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
3.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县(市)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核准;
4.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5.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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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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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652468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77281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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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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