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6.03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编码6.03名称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延时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适用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