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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核定应纳税额
 



编码1.20名称核定应纳税额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适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在核定非居民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之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先责令其限期申报,若逾期仍不申报的才能进入到该程序。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红桥区天鸿大厦A座8层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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