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0.01 | 名称 | 1.20.0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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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红桥区 | 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
| 适用条件 |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
| | 提交材料 | 1、机关事业单位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功能,完成申报受理。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自主选择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完成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单位缴费客户端申报的,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或使用客户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经银行临柜方式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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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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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管系统”),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含综合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下同)工作人员通过系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批量关联”或“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功能,完成关联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经办机构、登记信息、参保代码等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后,变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系统”,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通过系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变更”功能,完成关联变更;
3.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的,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申请后,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注销申请表》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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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分工协作,合力划转。要与人力社保、医保、残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镇服务机构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各类问题,合力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2、优化流程,平稳划转。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合理调配征管资源,优化征管流程,稳定缴费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切实提高缴费人获得感。
3、防控风险,有序划转。要坚持树立底线思维,全面评估征管职责划转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积极回应缴费人关切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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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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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8652468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77281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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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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