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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编码1.21.09名称1.21.09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适用条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日常监管1.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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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2.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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