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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编码1.20.02名称1.20.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或 “云闪付”APP、微信、支付宝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西沽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西沽街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适用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2.自愿参保残疾人 (1)低保非重残人员、非低保重残人员 缴费期限内,经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低保非重残人员、非低保重残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到街镇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费款。 (2)低保重残人员 每月13日前,经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低保重残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3.自愿参保低收入人员 缴费期限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费款。 4.被征地农民 每月9日前,村民委员会代办人持《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申报核定表》(《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参保申报核定表》)和村民委员会代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被征地农民申报缴费手续,主管税务局出具《涉税事项受理单》。 5.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服务机构核定到龄人员缴费信息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镇街服务机构负责为缴费人提供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登记、变更、申报缴费以及相关咨询业务; 2.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退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3.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区街镇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日常监管1、分工协作,合力划转。要与人力社保、医保、残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镇服务机构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各类问题,合力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2、优化流程,平稳划转。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合理调配征管资源,优化征管流程,稳定缴费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切实提高缴费人获得感。 3、防控风险,有序划转。要坚持树立底线思维,全面评估征管职责划转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积极回应缴费人关切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税务局报告。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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