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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编码8.03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西于庄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道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适用条件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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