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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编码1.20.03名称1.20.0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津医保规字〔2019〕4号)第二条第一款。 5.《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或 “云闪付”APP、微信、支付宝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芥园道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街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适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儿童和城乡未就业居民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镇街服务机构负责为缴费人提供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退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3.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区街镇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日常监管1、分工协作,合力划转。要与人力社保、医保、残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镇服务机构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各类问题,合力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2、优化流程,平稳划转。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合理调配征管资源,优化征管流程,稳定缴费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切实提高缴费人获得感。 3、防控风险,有序划转。要坚持树立底线思维,全面评估征管职责划转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积极回应缴费人关切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税务局报告。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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