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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编码1.21.04名称1.21.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三条石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道、咸阳北路街道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适用条件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追责依据编列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 022-8652468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772815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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