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7.01 | 名称 | 1.07.01房产税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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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铃铛阁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 | 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 |
| 适用条件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房产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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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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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8652468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77281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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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89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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