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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特别纳税调整
 



编码3.02名称特别纳税调整权利类型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与先锋路交口(点击导航)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万新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东丽区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3号(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特别纳税调整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3.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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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5818603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万新税务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3号
进度结果查询5818603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万新税务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3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437503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4375253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与先锋路交口 022-8437508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与先锋路交口 022-84375967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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