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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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西青区 | 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
| 适用条件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
| 裁量标准 |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
(一)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源管理所。
(二)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转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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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检举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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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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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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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39452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9432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022-27393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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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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