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5.03 | 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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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天津市西青区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一支路交口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西青区 | 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
| | | 提交材料 | 1.前往版税服务厅办理的只需携带办税人身份证、公章、发票章即可,无需携带其他材料。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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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要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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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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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39452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9432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022-27393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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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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