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0.07 | 名称 | 1.20.07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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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适用条件 | 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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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委托相应竞价机构实施竞价工作,会同市税务局做好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测算工作;
2.市税务局负责竞价收入资金征管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竞价收入资金征缴情况;
3.竞价收入资金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确定竞价收入资金具体用途,批复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并核拨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5.市审计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进行审计监督,建立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竞价机构的联网审计机制,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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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管理范围和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工会经费(筹备金)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以及其他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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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39452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9432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022-27393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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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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