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4.04.01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编码4.04.01名称4.04.01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地址
适用条件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裁量标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自开业以来首次发生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以纳税期为单位,每个纳税期处20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个纳税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个体工商户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以纳税期为单位,每个纳税期处5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个纳税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对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 (四)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的罚款;其中存在欠税及未缴销发票的被认定非正常超过两年的,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的罚款。 (五)非正常户被注销税务登记后又重新开业的,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的罚款。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739452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2794322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022-2739340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