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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编码6.03名称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北辰区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适用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且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证明申请人递交的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认定,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26910093
进度结果查询26910093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3000000/index.jsp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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