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4.06 | 名称 | 1.04.0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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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北辰区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适用条件 |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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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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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2.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分析评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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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3000000/index.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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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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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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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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