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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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纳税服务科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北辰区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 裁量标准 |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
| | 申请期限 |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法定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承诺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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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市局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汇总发布全市A级纳税人名单,并在市局门户网站“涉税信息查询系统”提供A级纳税人的查询服务。
区局通过区门户网站发布本辖区的A级纳税人名单,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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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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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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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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