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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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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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北辰区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 |
| | | 申请期限 | 纳税人自行发现,应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1.税务机关发现,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 | 承诺办理期限 | 1.税务机关发现,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多缴税款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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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多缴税款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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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3000000/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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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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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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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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