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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3环境保护税核定
 



编码1.16.03名称1.16.03环境保护税核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管辖范围北仓镇、集贤街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医道交口仓生大厦
适用条件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的;或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裁量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环境保护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纳税申报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提出调整意见。
提交材料《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本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26916907
进度结果查询26916907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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