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3 | 名称 | 1.21.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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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小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大张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小淀医院斜对面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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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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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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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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