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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个人所得税减免
 



编码1.05.02名称1.05.02个人所得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公区:光明路68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适用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消费税减税、免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个人所得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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