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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编码6.03名称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公区:光明路68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适用条件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需要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或复印件。 3.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接收证明申请人递交的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68475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91850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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