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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编码1.04.04名称1.04.0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适用条件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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