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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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宁河区 | 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评价.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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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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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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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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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695660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6955956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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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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