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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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宁河区 | 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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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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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
| 进度结果查询 | 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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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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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695660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6955956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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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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