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宁河区所辖的由市局、区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 | 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 |
| 适用条件 |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款追征追缴
 |
| | | |
|
|
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
| 进度结果查询 | 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联系方式 | 022-695660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6955956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