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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编码8.03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预约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公区:光明路68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管辖范围宁河区所辖的由市局、区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
适用条件1.纳税人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 2.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91778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89710/022-69578194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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