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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加处罚款
 



编码2.03名称加处罚款权利类型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丰台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板桥镇、岳龙镇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
适用条件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加处罚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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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489201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489201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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