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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耕地占用税减免
 



编码1.08.02名称1.08.02耕地占用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丰台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丰台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板桥镇、岳龙镇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耕地占用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489201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489201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丰台税务所022-69489201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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