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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资源税减免
 



编码1.09.02名称1.09.02资源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公区:光明路68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苗庄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苗庄镇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地震灾害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材料。 2.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资源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主管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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