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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代开发票
 



编码8.04名称代开发票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预约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宁河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南200米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宁河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廉庄镇、东棘坨镇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南200米
适用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代开发票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419107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419107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宁河税务所 022-69419107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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